(2016)桂0105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与黄景提、卢广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黄景提,卢广俊,莫名仲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3563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住所地:南宁明园饭店车库综合楼第一层南面4个车库及第四层。负责人:冯振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财,公司职员。被告:黄景提,男,壮族,1997年4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卢广俊,男,壮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罗柳宁,南宁市良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莫名仲,男,壮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与被告黄景提、卢广俊、第三人莫名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财、被告卢广俊的委托代理人罗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景提、第三人莫名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广俊先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赔偿原告垫付桂A×××××号车损失12211元(包括车辆维修费11891元,施救费32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黄景提赔偿原告,被告卢广俊对被告黄景提承担的义务负连带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被告黄景提驾驶桂A×××××号小型汽车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松酒店前与第三人驾驶的桂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善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莫名仲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所承保的桂A×××××号小型轿车不闻不问,桂A×××××号小型轿车经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1891元,施救费320元,两项合计12211元。第三人向原告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因两被告怠于赔偿第三人车辆维修费和施救费,第三人向原告申请代位追偿,原告方根据车辆损失险合同依法赔偿第三人12211元,并获得了追偿权。现两被告未赔偿原告相关费用,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卢广俊辩称:卢广俊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希望法院再给予卢广俊时间核实事故认定书是否已生效。另外,原告诉请的维修费中,维修费发票时间、维修结算单时间无法对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黄景提、第三人莫名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桂A×××××号车在原告华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2016年2月20日,被告黄景提驾驶桂A×××××号车与南宁市壮锦大道海松酒店前与第三人莫名仲驾驶的桂A×××××号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黄景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第三人莫名仲将桂A×××××号车送至广西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11891元。此外,莫名仲还支付了桂A×××××号车的施救费320元。费用支付后,莫名仲根据车辆损失险向华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华安保险公司共计向莫名仲支付了12211元。现被告卢广俊认为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未生效,且提交两张桂A×××××号车受损照片证明莫名仲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故卢广俊拒绝向原告返还款项。另查明:桂A×××××号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卢广俊,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交强险。庭审中,被告卢广俊陈述其从事车辆出租工作,在事故发生前,其将桂A×××××号车出租给黄景提使用。本院认为:对莫名仲在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认定问题:原告主张的桂A×××××号车维修费11891元有维修结算单、维修费发票等予以证明,维修结算单、维修费与事故认定书能相互印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当事人对施救费320元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以上费用合计12211元。对莫名仲在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谁负担的问题:因桂A×××××号车在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卢广俊)、侵权人(黄景提)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2000元)内对莫名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黄景提未按规定让行,黄景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名仲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关于被告卢广俊辩称系莫名仲驾车追尾黄景提驾驶的车辆,莫名仲有过错的问题:卢广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莫名仲存在过错,现其当庭提交两张桂A×××××号车受损照片亦无法直接反映出莫名仲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卢广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卢广俊的抗辩不予采信,即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黄景提承担责任。因卢广俊主张事故前将桂A×××××号车出租给黄景提,现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卢广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卢广俊无须承担责任,而应仅由黄景提承担责任。对华安保险公司的诉请问题:按前述,就莫名仲的12211元损失,首先由黄景提、卢广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连带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12211-2000=10211元,由黄景提赔偿。因莫名仲的车辆在原告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原告向莫名仲支付的122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黄景提、卢广俊应就2000元连带赔偿给原告,黄景提应就10211元赔偿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景提、卢广俊连带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赔偿交强险限额内代垫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黄景提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赔偿交强险限额外代垫维修费、施救费10211元;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黄景提、卢广俊连带负担17元,被告黄景提另行单独负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人民陪审员 白宁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昕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