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6228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言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彩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准予撤诉。彩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瑜、吴逵,开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面料采购合同粽米色面料的履行,彩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028元;解除面料采购合同枚红色面料112.8米面料的履行,彩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7,470.40元,并支付已交付613.2米枚红色面料的逾期交货违约金132,451.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开言公司签订成衣采购合同,交货期为2015年8月30日。为履行成衣采购合同,2015年6月10日,开言公司与彩源公司签订面料采购合同,开言公司向彩源公司采购粽米色面料1121.5米,枚红色面料726米,单价均为108元,合同总价199,530元,2015年7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开言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定金59,859元,其中粽米色面料定金为36,514元,枚红色面料定金为23,345元。但彩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仅于2015年8月11日、9月12日交付粽米色面料979.9米,于2015年8月5日、8月17日交付枚红色面料613.2米,其中476.5米粽米色面料不符要求,彩源公司又于9月7日重新交货,之后由于粽米色面料均被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拒收,开言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将全部面料979.9米退回。开言公司认为,彩源公司交付的粽米色面料存在逾期交货和质量问题,应双倍返还定金73,028元;枚红色面料存在少交货和逾期交货问题,因少交付112.8米应双倍返还此部分的定金7,470.40元,因逾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32,451.20元。彩源公司辩称:第一,2015年6月10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合同;第二,彩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面料,开言公司已经签收,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彩源公司只承担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且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第三,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且开言公司未证明其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面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传真、申通快递详情单、支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开言公司与上海欧熙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成衣采购合同、索赔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催告函、回函、公函未提供签收信息,本院不予采信;维修记录与传真能够相互印证,且彩源公司确认存在维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诉、辩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开言公司与彩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了面料采购合同,由彩源公司提供粽米色双面呢面料1121.5米,枚红色双面呢面料726米,单价均为107元,合同总价为199,530元;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付定金30%,定金增值税发票七个工作日内需到开言公司,货品完全入库检验合格,双方对帐后,开言公司收到发票,余款开具3个月的期票支付;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彩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视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占合同履行内容的百分比适用定金罚则;彩源公司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赔偿货物总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言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了定金59,859元。彩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粽米色面料476.5米,退回后又于9月7日重新交货,于2015年9月12日交付粽米色面料503.4米,两项合计979.9米,后于2015年10月1日全部退回;彩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交付枚红色面料456.5米,于2015年8月17日交付枚红色面料156.7米,合计613.2米。2015年8月10日,彩源公司向开言公司发传真,表示枚红色面料如有疵点,先裁剪制衣,彩源公司会在成衣出来后修饰,如有情况严重的裁片,请留下来,到时折算米数。彩源公司员工王有浩并于8月20日在传真上注明同意开剪,成衣后如有不合格帮助修复。2015年9月14日,王有浩确认返修枚红色面料,维修结束,存在不能维修的疵点。开言公司向彩源公司开具了两份金额为41,664元、61,891.20元的支票,后又收回。本院认为,开言公司与彩源公司签订的面料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开言公司支付定金、开具支票,彩源公司交付部分面料,故双方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现开言公司仅以彩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未履行部分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开言公司仍可依据合同向彩源公司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开言公司主张彩源公司交付的粽米色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和逾期交货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虽然开言公司于2015年10月将全部面料退回,但未提供粽米色面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故仅可向彩源公司主张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开言公司适用合同第七条第1款要求彩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不恰当。彩源公司主张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以逾期交货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前,其中476.5米的面料,退货后于2015年9月7日交货,逾期49天,逾期交货金额51,462元,违约金为2,522元;503.4米的面料,于2015年9月12日交货,逾期54天,逾期交货金额54,367元,违约金为2,936元;两项违约金合计5,458元。其次,开言公司主张彩源公司交付的枚红色面料存在少交货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逾期交货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彩源公司只交付了613.2米的枚红色面料,其表示系基于开言公司的要求停止后续供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开言公司适用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按比例计算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并无不当,彩源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7,470.40元。彩源公司交付的613.2米枚红色面料均存在逾期交货,也应适用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彩源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同样调整为以逾期交货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其中456.5米的面料,于2015年8月5日交货,逾期16天,逾期交货金额49,302元,违约金为789元;156.7米的面料,于2015年8月17日交货,逾期28天,逾期交货金额16,923.60元,违约金为474元;两项违约金合计1,263元。因此,彩源公司合计应向开言公司支付14,19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191.4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