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汤相民与吴敬祥、汪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相民,吴敬祥,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40号原告:汤相民。被告:吴敬祥。被告:汪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敬祥、汪群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仰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