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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汤相民与吴敬祥、汪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相民,吴敬祥,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640号原告:汤相民。被告:吴敬祥。被告:汪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敬祥、汪群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仰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