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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兴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兴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159号罪犯叶兴富,男,生于1970年7月2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兴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兴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叶兴富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叶兴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兴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