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1

案件名称

王彦云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炉防腐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云,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炉防腐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18号原告:王彦云。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炉防腐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大道八冶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万福,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彦云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炉防腐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彦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王彦云负担。审判员  韩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