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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汇鸿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汇鸿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胡鸿滨,王锴,梁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恒丰花园二期D座1单元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汇鸿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屿南三路18号四层K区。法定代表人胡鸿滨。被执行人胡鸿滨,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锴,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梁德兴,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汇鸿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胡鸿滨、王锴、梁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284000元及利息,已受偿236217.43元。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鸿滨所有的闽D×××××号、闽D×××××号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德兴所有的闽D×××××号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