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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饶东、华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东,华泉涛,熊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饶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华泉涛,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会昌县环保局职工,住会昌县,被执行人:熊升有,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会昌县站塘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被告华泉涛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东与被执行人华泉涛、熊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泉涛、熊升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