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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7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训兰与胡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兰,胡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673号原告:刘训兰。被告: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训兰与被告胡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训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