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10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金钟申请吴登才、陈锦林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钟,吴登才,陈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0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金钟。被执行人:吴登才。被执行人:陈锦林。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吴登才、陈锦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金钟借款本金及利息16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00000元、律师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11377.50元,负担执行费22163.77元,共计199854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登才、陈锦林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