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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农行滕州支行与焦传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焦传本,宋明娥,邱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主要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焦传本,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宋明娥,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邱运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焦传本、宋明娥、邱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