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农行滕州支行与焦传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焦传本,宋明娥,邱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主要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焦传本,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宋明娥,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邱运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焦传本、宋明娥、邱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