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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科诉被告王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王喜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989号原告:王科,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劳动服务公司,住大同市。被告:王喜平,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劳动服务公司,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诉被告王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2月16日原告王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慧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