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谢发锐与中山市天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锐,中山市天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341号原告:谢发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天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土名顷八中、顷八尾。法定代表人:刘宇岸。原告谢发锐诉被告中山市天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锐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天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谢发锐负担。审判员 陆招胜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治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