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艳与高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艳,高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袁艳。被执行人:高垒。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2号。负责人:邵百权,该分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艳与被执行人高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袁艳经济损失12636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172元,申请执行费15198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