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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748号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通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科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宏,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大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德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1元,减半收取69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20.5元,由原告盐城大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德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