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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齐成文与刘逞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成文,刘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3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齐成文,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逞生,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419170.4元,未履行标的1419170.4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174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刘建兴欠被执行人刘逞生的债务。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行人刘逞生经其经营的猪场销售的货款优先清偿所欠申请人齐成文的债务,并由被执行人刘逞生经营的呼图壁县逞生生猪养殖合作社提供担保;二、被执行人刘逞生的其它财产处置后优先清偿欠申请齐成文的债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姜博审判员米一漫代理审判员张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