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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834号原告陈某。被告袁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叶章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