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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2251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张某乙,曾用名张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淋峰二〇一六年十��二十日书 记 员  植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