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付云学与刘明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云学,刘明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574号申请执行人付云学,男,195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明日,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云学与被执行人刘明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出的(2016)鲁028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