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蔡绍堤,黄璇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604号之一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泉路北侧福诚大厦。法定代表人:林宏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楚,公司职员。被告: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加。被告: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蔡绍堤。被告: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蔡绍堤、黄璇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人民陪审员 俞水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秋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