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35万元及利息,并承提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