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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26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贾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李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