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26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贾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李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