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德利联合餐厅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德利联合餐厅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执行人:陕西德利联合餐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张越洋。关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郜秀敏与陕西德利联合餐厅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碑人社罚字(2015)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