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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秀与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蔡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望嵩中路28号,身份证号:410482194112260044。被执行人:蔡四川,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5组,身份证号:410482197208073837。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人孙秀与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蔡四川偿还孙秀借款1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汝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四川位于汝州市丹阳路62号怡馨花园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04002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四川所有的位于汝州市丹阳路62号怡馨花园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04002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志军执行员  郭天立执行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