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秀与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蔡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望嵩中路28号,身份证号:410482194112260044。被执行人:蔡四川,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5组,身份证号:410482197208073837。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人孙秀与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蔡四川偿还孙秀借款1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汝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四川位于汝州市丹阳路62号怡馨花园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04002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四川所有的位于汝州市丹阳路62号怡馨花园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04002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志军执行员 郭天立执行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