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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前龙、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龙,余文,吴萍,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前龙,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余文,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萍,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执行王前龙与吴萍、余文、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黄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