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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贤杰与被告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杰,孟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357号原告:王贤杰,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大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被告:孟令军,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西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原告王贤杰与被告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贤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贤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金海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