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贤杰与被告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杰,孟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357号原告:王贤杰,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大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被告:孟令军,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西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原告王贤杰与被告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贤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贤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金海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