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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文良与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周胜利、周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良,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许文良,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惠珍,女,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505411805,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男百货巷18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利,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经理。许文良与周胜利、周慧珍、江��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文良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胜利、周惠珍、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查控,经查,一、被执行人周胜利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二、周胜利名下有四套房产,本院均依法进行轮候查封处置;三、周胜利名下持有的南京博爱天使幼儿园有限公司股权本院也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周惠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股权被我院依法冻结。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审判长 孙 捷审判员 王圣军审判员 孙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