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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4民初876号原告:顾某某,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孙某某离婚;2.儿子孙鸿博由孙某某抚养。事实和理由:顾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2014年1月13日在武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2年9月1日生儿子孙鸿博。由于双方婚姻系包办婚姻,加上没有稳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双方在新疆哈密打工,但依然矛盾不断,2016年正月双方发生打架后,同年农历二月顾某某离开孙某某家,外出打工生活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孩子孙鸿博一直由孙某某父母抚养。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后在向其调查时,孙某某称其与顾某某于2011年农历1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2年9月1日生儿子孙鸿博。2013年双方在新疆哈密打工。2016年正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同年3月23日顾某某就又去新疆哈密打工了,5月11日孙某某也前往哈密找顾某某,2016年8月份双方就分居生活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2014年1月13日在武山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12年9月1日生儿子孙鸿博。2016年农历正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顾某某于2016年3月前往新疆哈密打工。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关系是否达到了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顾某某与孙某某共同生活近五年之久,且生有一子,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关系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顾某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小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