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让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姚明江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姚明江,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秀霞、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文,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泓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江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明江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7670元退回原告姚明江。审 判 长  程 宇代理审判员  冷志强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