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9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与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562号原告: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东双庙村。法定代表人:姚建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法定代表人:田树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辽阳铁达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荣国丰代理审判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