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旭峰诉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旭锋,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唐旭锋。被执行人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旭锋与被执行人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09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唐旭锋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商铺一间。现申请执行人唐旭锋与被执行人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期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旭锋明确表态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初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