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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王录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明,王录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464-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明。被执行人王录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世明与被执行人王录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录学履行案件款23144.1元及诉讼费532元,并承担执行费247.16元,合计23923.26元。案件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庆的银行存款在23923.26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