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重庆市润业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重庆市润业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支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利,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润业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天龙二支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宗禹,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润业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业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卫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地块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涉案地块产生土地使用税的直接原因,该税费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环卫局与润业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联合建房协议》约定,润业公司与赵李房产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作为《联合建房协议》的附件,赵李房产公司实为环卫局的代理人,其在附件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环卫局承担。《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乙方(环卫局)负责办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全部手续,负责该项目的全部建设任务,并承担一切费用和税费”,加之环卫局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涉案土地使用税应由环卫局承担。此外,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环卫局有承担涉案土地使用税的义务,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环卫局应当支付润业公司缴纳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土地使用税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