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东民与冯俊山、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民,冯俊山,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275号原告:刘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正,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俊山。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号**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薛建峰。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民诉被告冯俊山、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