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良义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义,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孙良义,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许磊,系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孙良义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良义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00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一、被告李磊向原告孙良义偿还借款106,000元;二、被告李磊向原告孙良义给付借款利息,以106,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李磊以其所有的粤A×××××汽车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郭松负担。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