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应犯故意伤害罪赵国雨、成河军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成河军,赵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应,男,1978年1月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1月29日向该分局投案,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成河军,男,1993年11月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2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同年3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国雨,男,1995年10月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30日向该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应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国雨及成河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应及其辩护人武新春,被告人赵国雨、成河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上午,因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的淮南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胡应、曹某(已判刑)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经济纠纷,胡应、曹某邀集陈某(已判刑)、赵某等多人,以该公司在借款时签订厂房抵押合同为由到该公司接收厂房,将该公司员工赶出厂区,并在该公司值班室留守三人,在此过程中与公司员工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电话告知该公司副总经理尹某(另案处理),尹某得知情况后,邀集被告人赵国雨、成河军等人持械赶至淮南市XX有限公司,并与留守人员发生争执,殴打了其中一人。当日10时许,胡应得知己方人员被殴打后,伙同曹某、陈某并邀集多人驾驶多辆汽车,并携带凶器赶至淮南市XX有限公司,与持烟刀的赵国雨、成河军等人进行互殴,后赵国雨、成河军遭到殴打,在此过程中,胡应等人又持械追撵尹某,将尹某打倒在地,后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11月24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国雨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胡应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成河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应亲属与被害人尹某达成赔偿协议,代为一次性赔偿了尹某经济损失22万元。尹某对胡应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胡应的刑事责任。本院委托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胡应进行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胡应适合社区矫正;本院委托蚌埠市禹会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成河军进行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成河军适合社区矫正;本院委托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赵国雨进行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赵国雨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应、成河军、赵国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查获经过、寄押押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曹某、陈某、吴某、轩某、赵某、高某、邓某、李某、余某、戴某证言,被害人尹某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应因经济纠纷邀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并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成河军、赵国雨应他人邀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河军、赵国雨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赵国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河军归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成河军、赵国雨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胡应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对成河军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赵国雨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胡应辩护人提出对胡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成河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国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本 永审 判 员 陈 建 军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如下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