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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申请执行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奎某,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关于蔡某某诉奎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7日,蔡某某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抚养费、财产折价款67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蔡某某放弃2016年10月以前的抚养费。被执行人奎某于2016年10月14日交清案款6100元及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现蔡某某已领取案款6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执3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