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8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忠杰与:王雷、:狄海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365号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杨忠杰,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号。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浜村****号。被告:狄海英,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新村***号***室。被告:郑华,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灯塔村洪宝****号。被告:朱辉,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灯塔村洪宝****号。被告:上海涌宝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远东路799号1幢3楼1302室。法定代表人:郑华,总经理。原告杨忠杰诉被告王雷、狄海英、郑华、朱辉及上海涌宝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杨忠杰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计7,91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2,912.50元,由原告杨忠杰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