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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焕华、罗方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焕华,罗方云,梁秋霜,梁文胜,王健富,王榜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梁焕华,男,2006年11月26日出生,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罗方云,女,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秋霜,女,2003年1月9日出生,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文胜,男,1934年10月17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王健富,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王榜豪,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梁焕华、梁文胜、梁秋霜、罗方云与王健富、王榜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健富、王榜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榜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榜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62×××1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5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