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焕华、罗方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焕华,罗方云,梁秋霜,梁文胜,王健富,王榜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梁焕华,男,2006年11月26日出生,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罗方云,女,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秋霜,女,2003年1月9日出生,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文胜,男,1934年10月17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王健富,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王榜豪,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梁焕华、梁文胜、梁秋霜、罗方云与王健富、王榜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健富、王榜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榜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榜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62×××1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5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