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与杭州天耀贸易有限公司、汪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天耀贸易有限公司,汪波,汪敏,马凤玲,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杭州一洲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周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街**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汪波,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波,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敏,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玲,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与留南路交叉西溪、君逸汇一、二层商铺。代表人:方刚,行长。原审被告:杭州一洲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UN公社**幢***室。法定代表人:周建红。原审被告:周建红,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杭州天耀贸易有限公司、汪波、汪敏、马凤玲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原审被告周建红、杭州一洲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天耀贸易有限公司、汪波、汪敏、马凤玲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天耀贸易有限公司、汪波、汪敏、马凤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