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与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与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支付案款人民币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52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同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