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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与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与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长淮、刘德玲、何照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支付案款人民币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树明、蔡维珍、赵嫚嫚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52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同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