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久贵与朱鹏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贵,朱鹏锋,尹洪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4624号原告陈久贵,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善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民,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鹏锋,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被告尹洪静,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1828X2),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代表人李春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伟,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原告陈久贵与被告朱鹏锋、被告尹洪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久贵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向被告朱鹏锋、被告尹洪静、被告太平保险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久贵的委托代理人李善平、被告朱鹏锋、被告尹洪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久贵诉称,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朱鹏锋驾驶鲁AJH1**号轿车在济南市天桥区花卉养殖基地大门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原告陈久贵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陈久贵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朱鹏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久贵无责任。鲁AJH1**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尹洪静,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陈久贵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1401.3元、误工费8588元、护理费352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700元、住宿费1600元,共计27909.3元。被告朱鹏锋、被告尹洪静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认可,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已在(2015)天民三初字第614号判决中处理,我公司已履行相应的赔偿,请法院驳回原告陈久贵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主张,住宿费于法无据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朱鹏锋驾驶鲁AJH1**号轿车在济南市天桥区花卉养殖基地大门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原告陈久贵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陈久贵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朱鹏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久贵无责任。鲁AJH1**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尹洪静,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原告陈久贵于2015年11月1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2152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出具(2015)天民三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久贵各项损失共计132332元,被告朱鹏锋赔偿原告陈久贵鉴定费2800元、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陈久贵主张的赔偿项目及举证质证情况如下:1、医疗费11401.3元。原告陈久贵提交住院病历1份、医疗费发票2张,主张因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1401.3元。经质证,三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扣除原告陈久贵治疗糖尿病及非医保用药的费用。2、误工费8588元。原告陈久贵提交民事判决书1份、诊断证明2份、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主张原告陈久贵二次治疗误工2个月零16天,按月收入3400元计算误工费为8588元。经质证,三被告对诊断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已在上次诉讼中赔偿该费用,且原告陈久贵在本次治疗之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情况,故不同意再次赔偿。3、护理费3520元。原告陈久贵提交户口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张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16天,按每人每天110元计算护理费。经质证,三被告认为其已在上次诉讼中赔偿该费用,故不同意再次赔偿。4、交通费500元。原告陈久贵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损失,三被告认为交通费已赔偿完毕,不同意再次赔偿。5、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原告陈久贵主张其住院16天,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三被告认可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6、营养费700元。原告陈久贵根据诊断证明主张其需加强营养,三被告认为无相应的鉴定报告也无明确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证明,不同意赔偿。7、住宿费1600元。原告陈久贵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损失,三被告认为于法无据,也无相应证据,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被告朱鹏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久贵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太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鹏峰作为直接侵权人,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久贵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尹洪静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被告尹洪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陈久贵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1、医疗费11401.3元。原告陈久贵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误工费8588元。根据原告陈久贵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其因二次手术误工76天,但其主张月收入3400元证据不足,本院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计算其误工费为6568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护理费3520元。原告陈久贵因二次手术住院16天,其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其主张按每人每天110元计算护理费证据不足,本院参照济南市普通护工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为320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交通费500元。原告陈久贵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原告陈久贵的主张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营养费700元。原告陈久贵提交诊断证明中记载其需加强营养,本院综合考虑其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判定30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住宿费1600元。原告陈久贵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久贵误工费6568元、护理费3200元,共计9768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久贵医疗费114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300元,共计13301.3元。三、驳回原告陈久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陈久贵对被告尹洪静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久贵负担65元,被告朱鹏锋负担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