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胡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胡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被执行人胡智亮,男。李小平与胡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智亮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李小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胡智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小平支付案件款4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智亮的银行存款309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小平30900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执行费500元)。剩余案件款9600元经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同意,待将被执行人胡智亮工资冻结9600元后,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