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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颖与被申请人裴长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颖,裴长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特22号申请人谢颖,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裴长文,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谢颖与被申请人裴长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谢颖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颖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