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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龚传金与朱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传金,朱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民初495号原告龚传金,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朱棋,男,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传金与被告朱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赛兰、彭志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文超担任记录,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传金、被告朱棋的委托代理人胡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3日15时3分许,朱棋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沿和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和森大道与国藩大道灯控交叉路段时,分别与龚传金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肖银瑞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陈智勇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刘方林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连续碰撞,事故发生后,朱棋弃车逃逸。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Y(2015)0398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龚传金等均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龚传金造成经济损失99000余元,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按责任赔偿龚传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他费用99000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棋辩称,愿意按物价部门所作的价格认证损失赔偿原告龚传金的损失。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23日15时3分许,朱棋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沿和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和森大道与国藩大道灯控交叉路段时,分别与龚传金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肖银瑞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陈智勇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刘方林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连续碰撞,事故发生后,朱棋弃车逃逸。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Y(2015)0398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龚传金等均不负事故责任。二、原告龚传金驾驶的朱棋驾驶的湘K×××××的小型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才购置三天,税价合计为72900元。原告起诉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格赔偿其车辆价格60980元、租车代步费用20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停车费3760元、拖车费300元。被告朱棋申请对该车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在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将该车进行的损失评估,该所作出娄星司鉴(2016)保鉴字第29号鉴定结论,鉴定标的车损失为22883元;另作出娄星司鉴(2016)保鉴字第75号鉴定结论鉴定该车贬值损失为12597元。合计直接损失为35480元。另因事故产生的拖车费3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酌情认定1500元,评估费用3000元,合计损失为40280元。原告龚传金不服该鉴定结论,要求继续鉴定,在本院组织双方重新鉴定后,原告龚传金于2016年9月30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朱棋安全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朱棋应对原告龚传金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原告龚传金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对该次鉴定的认可,对其损失,本院以该鉴定结论为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龚传金的经济损失40280元,由被告朱棋赔偿。(已支付鉴定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龚传金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60×××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朱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笑男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彭志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