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财保昭阳支公司等申请与石庭友等纠纷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成举,黄志美,黄志华,黄飞,高丽峰,王斯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成举,男,生于1981年4月27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富,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志美,女,生于1984年11月3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志华,男,生于1983年5月29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飞,女,生于1991年2月3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丽峰,男,生于1994年6月17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斯云,男,生于1983年10月16日,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住左权县。委托代理人:吴天星,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邓昌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成举与被申请人黄志美、黄志华、黄飞、高丽峰、王斯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成举申请称,云C276**号重型货车在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系张成举所有,王斯云受雇于张成举。2012年11月8日,王斯云驾驶云C276**号重型货车行驶至兰磨线K1651+200M处肇事将黄志美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损害。后黄志美等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张成举的辩论权,导致案件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现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成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光平审判员 周翠元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永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