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开楚与王兴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楚,王兴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1295号原告罗开楚。被告王兴源,农民。原告罗开楚诉被告王兴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外出务工后,无法联系,不利于本案的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开楚负担。审判员 杨 德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才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