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林美与李吉、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美,李吉,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程外明,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美,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程正秋。原审被告:程外明,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28号时代商务中心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军。上诉人陈林美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原审被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程外明、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林美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林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