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沈爱华与吕智慧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华,吕智慧,沈爱华,吕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977号申请人: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申请人:吕智慧,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沈爱华与被申请人吕智慧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沈爱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智慧10780元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沈爱华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智慧10780元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