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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单国伟与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伟,李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民初1163号原告:单国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李雪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单国伟与被告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单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雪梅返还借款6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被告李雪梅向原告单国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单国伟人民币计陆万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梅返还原告单国伟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雪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静萍人民陪审员  胡赛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