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乐天溪支行与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天溪支行,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天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瓦窑坪村2组。法定代表人朱红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起宏,男,出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罗建园,女,出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沈德华,男,出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吕翠兰,女,出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乐天溪支行申请执行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乐天溪支行以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乐天溪支行亦不能提供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乐天溪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周起宏、罗建园、沈德华、吕翠兰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